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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潭投标乱象丛生 广东金刚公司伪造公章竟能中标

更新时间:2021-02-25 12:04点击:

2014年4月2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幕墙工程I标段招标公示评标结果显示,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刚公司)以99.77分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是,广东金刚公司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为何虚假业绩被支持?�

在本次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应当具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该“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是指从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独发包的一个合同标段的幕墙工程,且该幕墙工程面积需大于等于70000,以及在此基础上主体工程还需获得鲁班优质奖工程的才可以在评标过程中获得加分。�

迟于编制时间一年的记录�

经反复对比和私下询问多位专家人士,发现广东金刚公司投标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存在许多疑点。�

广东金刚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显示,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5月2日”,但该《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存在明显的手动修改痕迹。�

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H1展厅科技档案第三卷的第1册,案卷题名为幕墙二标段施工试验、质量验收记录资料,编制单位为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为2010.10。广东金刚公司提供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同属于该卷的内容,其竣工验收时间不可能迟于编制日期的“2010.10”,而且,在卷中除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5月2日”外,其他所有文件的落款时间均为“2010.10”。那么这份“2011年5月2日”的文件是真是假?�

明显“不同”的公章�

两份文件印章对比,下为广东金刚公司文件�

广东金刚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的各参与验收单位,即“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勘查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印迹与共建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工程项目的江苏合发公司存档的竣工验收材料上的各参与验收单位(单位相同)的公章印迹比较,存在明显区别。最其中明显的是2011年那份记录出现了多处公章空心迹象,与另一份有很大差异。�

诸多明显疑点�

有诸多疑点的广东金刚公司文件(下图)与江苏公司对比�

经查,广东金刚公司仅与江苏合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建的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工程项目获得过鲁班奖。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工程是由广东金刚公司与江苏合发集团共建,广东金刚公司单独承建面积并未达到70000。�

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于2010年5月18日就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在当时电视、报纸等各大主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现今在网络上还能查到到当时的具体报道信息。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竣工验收需在2011年1月1日后,那么,广东金刚公司提交的所谓类似业绩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却为何在评标过程中得到加分?若仅因为评标委员会的原因产生的,则予以纠正也就罢了。但更为蹊跷的是,不论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何一再提出异议、投诉、举报,招标人与监管机关却认定“上述调查核实材料已澄清异议事项问题”的结论,作出所谓“本次评标有效”的决定。�

另外,将广东金刚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与共建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工程项目的江苏合发公司存档的竣工验收材料比较,还存在一系列的区别。如:1、广东金刚公司的页首右上角0307是顶格书写,而江苏合发公司的是空两格书写;2、广东金刚公司的质量部门负责人为杨呈荣,而江苏合发公司的质量部门负责人为杨“程”荣;3、广东金刚公司在玻璃幕墙、金刚幕墙、石材幕墙的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均为“合格”,在质量控制资料的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为“完整”,在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的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为“符合要求”,而江苏合发公司在玻璃幕墙、金刚幕墙、石材幕墙的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在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测)报告的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为“齐全”;4、广东金刚公司在各参与验收单位人员签字栏的签名与江苏合发公司的在各参与验收单位人员签字栏的签名也存在明显区别;5、广东金刚公司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5月2日”,而江苏合发公司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0年6月16日”。�

以上出入,是否足以证实广东金刚公司提供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涉嫌伪造“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勘查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伪造验收单位人员的签名?这可能就需要有关单位正式介入才能证明其清白。�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那么如果广东金刚公司如果真的制作了虚假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不仅要被废标,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无论其他投标人如何反应、投诉,有关部门不仅一点动静没有,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广东金刚公司中标合理合法。这究竟是简单的行政不作为,还是有人在操纵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工程招投标,背后的故事值得我们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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