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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10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1-03-09 21:10点击:

原标题:最高法公布10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6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并公布了毒品犯罪及涉及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及《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有关情况,发布10起人民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视频截图: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公布了毒品犯罪及涉及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公布了毒品犯罪及涉及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直播视频截图)

  案例1

  李怀愉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怀愉,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199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怀愉电话联系孙少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先后2次指使李想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广东省惠东县,从孙少东处分别购买1 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 000克氯胺酮(俗称“K粉”)后运回湖南省益阳市,由李怀愉贩卖。同年5月22日,李怀愉电话联系孙少东后,于次日与李想才携带购毒款到达惠东县。经孙少东介绍,李怀愉向他人购得氯胺酮3 000克及甲基苯丙胺5 000克。24日5时许,李怀愉与李想才携带毒品乘车回到益阳市,李怀愉将部分毒品放在某公司楼上203室。6时30分许,李怀愉携带毒品到益阳市龙洲路一餐馆与他人见面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怀愉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5.9克、氯胺酮 1 580.4克。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203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 960.8克、氯胺酮2 030.2克。综上,李怀愉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 066.7克、氯胺酮共计4 610.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怀愉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怀愉提供全部购毒款,联系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购买毒品,亲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想才到广东省惠东县接取毒品,并负责保管、销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怀愉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怀愉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怀愉已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在广东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况较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边省份甚至更远地区。湖南籍贩毒人员前往广东购买毒品运回当地进行贩卖,是当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广东购买毒品后运回湖南进行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李怀愉伙同他人在短期内多次从广东省惠东县购买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运回湖南省益阳市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且李怀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人民法院根据李怀愉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2

  蔡志雄贩卖、制造毒品案

  ――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志雄,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农民。

  2013年7月,被告人蔡志雄以办厂生产胶水为名,租赁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闸口镇内的一处养猪场,并出资在此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9月至12月间,蔡志雄先后组织周育强、廖林生、翁火胜、陈建文(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该窝点内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制成的部分氯胺酮在合浦县进行贩卖。同年11月底,在制造出最后一批氯胺酮后,陈建文将氯胺酮运至合浦县廉州镇某小区3栋1B3车库存放。同年12月15日20时许,陈建文受蔡志雄指使,伙同廖林生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建文驾驶的面包车内查扣氯胺酮19 862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该小区2栋1单元102室抓获周育强、翁火胜,在该室陈建文居住的房间内查扣氯胺酮861克,在上述车库内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养猪场等处查扣一批制毒设备和原料。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志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出资租赁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纠集人员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贩卖,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志雄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志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蔡志雄已于2017年5月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氯胺酮是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麻醉作用,滥用氯胺酮会产生认知障碍、引起幻觉,危害很大。近年来,滥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之势,制造氯胺酮犯罪多发,个别地区较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蔡志雄系广东籍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西纠集多人制造出大量氯胺酮并进行贩卖,案发后查获的成品数量达140余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根据蔡志雄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

  案例3

  杨开水运输毒品案

  ――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开水,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农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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