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和自然人破产制度。
今天,浙江高院对外发布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
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破产办理”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2020年,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在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导下,浙江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破产审判常态化为工作落脚点,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心,深入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加强和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浙江法院
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
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083件,经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破产案件3428件,占比84.0%。其中破产清算3393件(99.0%)、破产重整35件(1.0%)、破产和解0件;共审结破产案件2828件,其中破产清算2771件(98.0%)、破产重整57件(2.0%)、破产和解0件。
通过对近五年来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情况的统计,可以看出:
第一,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案量和结案量均呈不断增长趋势。2020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案量突破3000件,较之前一年度增加44.5%,结案量较之前一年度增加66.0%。主要的原因在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取得新成效,破产审判常态化取得新进展。
第二,审查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清算案件占绝对比重。2017年占比97.6%、2018年占比96.8%、2019年占比97.4%、2020年占比99.0%。
第三,2018年以来,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的缺口基本保持稳定,分别为541件、669年、600件,2020年“喇叭”状缺口较2019年度有所收窄。但总体来看,破产案件收结案的缺口仍持续存在,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二、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2020年全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2020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从横向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区域不平衡的情况还比较明显。受理案件量前三位是温州、杭州、宁波;审结案件量前三位是温州、台州、宁波。温州地区的收结案量优势明显,但领先幅度较往年有所收窄,台州、绍兴地区有明显提升。
可以看出,温州、杭州、宁波等地区在受理量和审结量上仍处于前列,但与其他地区的差距正在缩小,全省法院破产审判的地域均衡性有所提升。
近五年全省法院各地区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全省法院各地区纵向时间轴上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数据对比来看,在增长速度上,2020年受理案件量增速的前三位分别是绍兴(185.8%)、嘉兴(77.0%)、湖州(75.4%),2020年审结案件量增速的前三位分别是绍兴(164.6%)、台州(136.0%)、宁波(105.7%)。
在受理案件数量上,与2019年相比,除衢州地区有小幅下滑外,其他地区均有所增加。在审结案件数量上,与2019年相比,除丽水地区基本持平外,其他地区均有所增加。
三、凝聚合力建设高标准市场经济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2020年,全省法院继续提高政治站位,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在破产程序中,一批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主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了有序退出,既清理了“僵尸企业”,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一批仍然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等程序,有效地盘活资源,为企业卸下包袱,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获得新生。通过破产程序,生产要素得以合理有效地在市场中流动,从而提升了市场运行效率,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2020年全省法院通过破产审判优化资源配置总体情况:
202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2828件,申报债权共1773.826533亿元、申报金融债权共1237.464347亿元、核销金融债权929.3937071亿元、处置房屋面积809.974858万平方米、处置土地7.008626万亩、安置职工17252人。
通过破产审判,一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土地、房产等生产要素得以重新配置,从在“僵尸企业”中闲置转变为重新流入市场发挥新的效用,从而有效地提升了市场活力,有力地助推了社会经济发展。全年共安置职工17252人,通过破产程序中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法院通过破产审判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系,助力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020年全省法院破产程序商品类目拍卖成交情况:
另外,根据阿里拍卖系统数据来看,2020年浙江全省通过司法拍卖成交标的数前三的分别是无形资产、机动车及住宅用房,成交额占比前三的为土地、资产、工业用房。在拍下成交额层面,工业用房拍卖成交30.06亿,商业用房拍卖成交23.51亿,住宅用房11.89亿,土地拍卖成交50.66亿。
2020年全省法院破产程序标的拍卖成交情况
从2020年浙江各地区通过司法拍卖成交情况来看,杭州通过司法拍卖成交商品数为1250件,成交额占比为33.28%,均位列全省首位。
2020年浙江法院
破产审判重点工作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的总体工作部署,以企业破产为主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突破口,2020年浙江法院全面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一、继续完善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
深化破产案件简易审机制,努力节约破产程序成本。
针对破产审判程序较长、效率不足的痼疾,浙江高院经过广泛调研,在2013年《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纪要》的基础上,于2020年1月正式出台《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针对简易审理适用范围、个人管理人、破产财产评估、审计的简化、不宜长期保存的破产和担保财产的变价处置等重点环节作了明确。强调对债权人同意依法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书面意思表示可视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并对债权人说明会、执破衔接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2020年,杭州、宁波、湖州、金华等地法院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全省法院在提升简易审理效率、缩短审理时间、扩大适用范围上下功夫、做文章,坚持“繁简分流、繁案精审、简案快审”,进一步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针对无产可破和债务人下落不明,简化债权人会议流程,实行最短公告期限和债权申报期限,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宁波、温州等地区基本实现简易审理的破产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审理的破产案件占破产案件总量的比例不断提升。如诸暨法院重视破产案件“简易审”构建,2020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中169件适用破产“简易审”,占比高达96%。
加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深化人民法院“立审执破”工作格局。
执行程序重在个别清偿,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清偿权利;破产程序重在公平清偿,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破产程序也是集中执行和概括执行程序,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2016年起,浙江高院每年初下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4月,浙江高院下发《关于继续深入推进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推动形成人民法院“立审执破”全新工作格局的通知》,对2019年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明确2020年的工作任务和措施。通过“应移尽移、应查尽查”、执行局与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和机构整合等措施,大力推进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全省法院根据要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着力在执行移送破产的工作格局、协作意识、协同机制上实现新的突破和提升,提升工作实效。
2020年全省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情况
2020年,全省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件3661件,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2898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84.54%,共化解执行结案27003件,各项指标较2019年度有很大提升。从各中院辖区的具体情况来看,绍兴、湖州、衢州三个地区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居前三位,尤其是绍兴和湖州地区工作完成度分别相较于2019年的35%与68%有很大提升。在化解执行案件数方面,温州地区化解数量最多,达到5242件。
二、继续加强破产审判力量建设,着力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2019年,在最高法院的关心支持下,浙江高院统筹谋划,积极部署,推动杭州、温州两家破产法庭挂牌成立,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2020年上半年,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性与体系完备性建设,温州破产法庭增加了破产审判团队,推进硬件建设工作,实行了部分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各项配备逐步到位;杭州中院在全省范围公开遴选员额法官2名充实破产审判力量;金华中院确定由民四庭专职负责破产案件及破产衍生诉讼等的审理工作,配备6名员额法官及1名法官助理。在成立破产法庭的基础上,浙江高院持续推动破产专业审判机构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截至2020年底,全省有5家中级法院、16家基层法院设立破产专业审判庭或建立了破产专业审判团队。
根据浙江法院破产案件主要在基层法院进行审理的实际,浙江高院将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与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结合起来,推动全省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申报破产专业人民法庭。2020年5月,浙江高院下发《关于推动设立破产专业人民法庭的情况调研的通知》,汇总相关报送调研材料。今年2月8日,全省首家办理金融与破产案件的人民法庭——义乌法院福田金融法庭揭牌,管辖全市的金融借款、信用卡、票据等金融纠纷案件,义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及相关衍生诉讼案件。
在推进破产审判组织、人才建设的同时,浙江高院加强具体破产法律业务的调研指导,针对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先后出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是否停止计息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民五〔2020〕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等业务规范文件,在《案例指导》第51期上发布“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和适用”等破产审判专题案例。
三、继续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浙江法院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长期实践表明,破产法配套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比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完善更加迫切、重要,至少同样迫切和重要。2016年以来,浙江高院先后积极推动省政府出台《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省级层面实质运作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2019年牵头制定《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2020年,浙江高院继续推动深化省级层面府院联动机制:
(1)组织优化,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号),成立“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联络组设在高院。
(2)政策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全年共召集四次“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针对破产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税务、工商登记、不动产管理、信用修复等问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调研形成《“破产审判便利化”省级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征求各部门意见。针对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管理问题,推动省档案局形成《浙江省非国有退出市场企业档案处置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12月,高院与省银保监局签署《促进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有效衔接合作协议》,建立包括强化破产审判的金融支持在内的常态化对接机制,等。
(3)财政支持,为推动破产专项援助资金在全省全覆盖,提高破产专项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规范化程度,高院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形成《关于建立浙江省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6000万元破产援助奖补资金,并就破产援助奖补资金的管理要求、分配方法、评价与监督机制作出明确。
在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持续完善的基础上,全省法院不断推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向纵深发展,推动提升和优化破产审判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杭州中院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事项的司法协作意见(试行)》,对破产企业相关信息查询、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欠薪应急周转垫付等事项加强协作。萧山法院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协商解决司法拍卖中涉及工业用地使用权即将到期或已到期土地续期事宜。嘉兴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针对营商环境中涉税关联问题及破产处置中产生的实务困境、操作盲区进行问题梳理,在依法清收税收债权、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支持企业破产重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意见。金华中院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金华市区工矿仓储用地流转处置实施细则》,对破产程序中的不动产处置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的处置效率。
四、先行先试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浙江样本
前期实践情况。
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便逐步展开。温州、台州等地法院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丽水中院联合遂昌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而开展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探索出了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
2020年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91件,其中台州地区137件,温州地区80件,丽水地区44件,该三试点地区占比近全省的90%,其他地区案件受理量较少。共计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90件,其中台州地区86件,温州地区42件,丽水地区41件,绍兴地区18件,嘉兴、湖州、金华地区分别为1件。
在债务及清偿层面,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年,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4.9519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1.1556亿元,普通债务额3.7963亿元。共清偿4150.93万元,平均清偿率为8.38%,其中普通债务共清偿3988.96万元,清偿率为10.51%。
值得注意的是,温州地区涉案金额较大,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金额为2.978亿元,约占全省总额的60%。另外,丽水地区平均清偿率为44.53%,绍兴地区平均清偿率为37.33%,成效显著。
在债权人数层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计1141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共190人。在涉及执行案件层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数1118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5.060938亿元。
高院出台工作指引,稳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国家层面,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省委改革委在《2020年民主法治领域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任务清单》中,将“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列为重点工作。在上述背景下,浙江高院于2020年3月,确定“关于深化破产审判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温州、台州、丽水等地法院成立专题调研小组,9月13日依托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召开“个人债务清理”研讨会,2020年12月3日,浙江高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并通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指引》原文在“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发布后,阅读量在不到一天时间内破10万+,达135281次。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浙江卫视等几十家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社会总体反映良好。
《指引》共有61条,基本建立了一套流程,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指引》既给予相关当事人以充分的制度激励,亦将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充分衔接。
《指引》出台后,海宁法院、诸暨法院、建德法院、柯桥法院、龙游法院等都在《指引》基础上,发布相关通告,稳妥有序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五、应急应变依托信息化推动疫情防控背景下破产审判有序开展
2020年2月9日,浙江高院第一时间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就疫情期间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线上申报债权、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协调生产防疫物资企业复工复产等多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全省法院积极运用线上方式,以信息化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和保障疫情防控,在线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群、钉钉群等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做好继续经营的破产企业员工的疫情防控。据不完全统计,疫情期间全省法院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移动微法院等在线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300余次。20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八个全国法院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开化法院审理的“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入选。该案中,开化法院推动在重整框架中运用托管制度实现破产企业36家门店的经营资源与受托医药公司管理资源的有效对接。
六、继续加强管理人动态管理,着力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加强动态管理。
2019年10月,浙江高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在分级管理、分类指定、调整竞争方式、增加预重整规定、强化流程监管等方面明确规则。2020年,全省共有81件区域性重大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2020年全省各地区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案件数量情况
2020年7月30日,浙江高院出台《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对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的原则、主管部门、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人依法履职应尽的义务、培训机制、评价机制、考核机制、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惩戒办法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保障破产审判顺利进行。
加强行业建设。
2020年9月,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至此,全省11个地级市均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了省市两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全覆盖。自2013年起,浙江高院指导和依托协会开展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培训,2020年9月,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年度实务培训在杭州开班,来自浙江省内各地市的法官、管理人等400余人参加培训。
加强“破产保护”制度、理念和文化的研究宣传。
2020年5月,高院推动成立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并于9月推动第一届长三角破产法治论坛成功举办,最高法院和长三角地区法院法官,相关政府部门人员,浙江省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破产管理人代表200余人参加,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破产企业拯救、跨区域破产办理等方面取得一定共识。
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面临的主要困难
观察浙江法院长期的破产审判实践可以得出两个基本判断:
(1)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比企业破产法修改完善更加迫切、更加重要,至少同样迫切和重要;(2)破产法律配套制度尤其是税收、不动产管理等方面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比企业破产法本身的修改完善更加迫切、更加重要,至少同样迫切和重要。当前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破产法实施的内外部体制机制不畅、破产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破产审判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来,全省法院统一思想,迎难而上,围绕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做了大量工作。但要看到,全省破产案件受理量与审结量之间的缺口一直存在,存量破产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下,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面临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破产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加。2020年全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案件3428件,是去年同期的1.45倍,审结案件2828件,是去年的1.66倍。区域性重大涉企债务风险化解任务加重,如上市公司银亿股份重整案、上市公司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整案等。破产案件审理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制约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破产审判工作的瓶颈。
(2)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足。破产专业审判机构的设立与当前我省破产审判实践还不适应,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截至目前,全省共有5家中级法院、16家基层法院设立破产专业审判庭或破产专业审判团队,该21家法院共有审判人员155人,其中员额法官69人,其中部分人员还要负责其他金融、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未设立专门机构或审判团队的法院一般由商事审判庭审理破产案件,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特别是近年来,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有的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又被撤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破产审判的力量和专业化程度。
(3)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在资产查封和处置、衍生诉讼案件审理、破产财产分配等各环节,破产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的管辖依据冲突、与刑事审判部门的刑民交织冲突、与其他民商事审判部门的裁判理念冲突、与执行条线的价值认识冲突等需要进一步协调。此外,破产审判的绩效考核问题也还存在,缺乏统一的破产案件与民事案件折算标准,影响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二、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细化、常态化。
总体上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该机制在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衔接配套不够。尤其是破产财产(不动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等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配套衔接严重不足。其中税务、不动产处理是审判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缺乏针对破产企业和破产程序的专门税收规定和政策,导致破产涉税问题处理协调成本高企。比如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后的开票问题,制约了财产处置的效率和成功率;比如重整程序中因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严重影响了投资人的积极性,降低了重整成功率等。
(2)监督落实不够。有的问题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实际执行和监督落实不力。如有的地区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文件,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豁免债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库存账实不符等问题等,法院、管理人、税务部门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
(3)常态化运行不够。一些地区府院联动机制的合作层次比较低,还停留在具体案件处理,一案一协商、一案一沟通。府院联动机制运行中,特别是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涉访涉众涉稳情况,各方在法律和政策的适用上容易发生分歧,党政的支持与干预界限需要进一步厘清。
三、市场运行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资产处置难度加大,阻碍破产案件审理有效推进。
从性质来看,破产审判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前述法律问题,一类是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总体来看,当前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更加突出。浙江虽已率先建立了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但有许多方面还待进一步优化。
(1)实践中中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情况较多,资产混同、挪用、转移等情形较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较多,清产核资工作量大。有一定比例的破产案件,特别是“执转破”案件,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已下落不明,或者存在账册灭失、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等情形,导致管理人未能接收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账册,影响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也加大了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
(2)市场资产收购、重整投资更趋谨慎,重整计划执行不确定性增加。尤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因涉及复工建设,在资金紧张、商业行情不确定的情况下,引进优质的投资意向人的难度增加,商业综合体受市场环境影响,意向投资人有所减少。在多个案件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资产处置、变现的困难,投资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及时清偿债务,要求延长重整期限。多地法院资产处置情况不容乐观,多宗资产均是通过政府收储的途径解决,处置价格较低。破产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沟通协调周期长,影响了资产的顺利处置和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
四、管理人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履职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浙江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还存在一些短板。
(1)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存在短板。具体表现为部分管理人执业经验不足、综合协调能力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够,一些破产案件办理中过度依赖于法院的指导。
(2)管理人队伍结构需要优化,省、市两级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分布与破产审判实践的需求还有差距。一些地区反映出来的管理人指定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实现管理人资源与破产案件资源更高效的对接。
(3)管理人职责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破产法对管理人履职范围的规定不够具体,与管理人履职环境直接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认知度还不高,为管理人履职造成了一定障碍。
(4)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仍不健全。虽然浙江高院已出台《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管理人日常监督管理、个案考核、定期考核的考评机制,但对于履职能力不佳、履职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惩戒、退出等问责机制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细化规则。
五、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破产法治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个人破产立法需要加快推进。浙江高院在出台的《工作指引》中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定位为“类个人破产”,主要原因即在于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债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尚无法做到像企业破产一样,凡经债权人会议一定比例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重整方案等,就获得对全体债权人的法律约束力。需要在法律层面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法定免责、债权人权益保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2)简易破产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在《企业破产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还是地方层面如浙江高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规范性文件,都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制度探索空间有限。从全省法院近年来的破产审判数据可以看出,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占比持续高位运行。执转破案件中无产可破案件占比较高,对于简易审理的需求尤为强烈,亟待破产法律的修改完善对简易程序有所回应。
另外,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中的很多问题规定的还不够细致,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相关疑难问题,如购房户的优先权保护范围、以房抵债及设定担保的权利性质认定,涉及刑事犯罪的财产认定等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在法律修改中加以回应。
下一步继续推进
破产审判工作的重点部署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2020年12月,浙江省委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化改革,健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机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浙江高院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建设,推进破产审判常态化,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一、持续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破产审判相关配套政策。
去年2月,省政府成立“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联席会议机制。接下来要继续切实推进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构、机制等常态化建设。推动在省级层面构建、完善横向“1+1+1”,即“机构+机制+文件”模式;在省市县(区)三级构建纵向“1+1+1”,即“案件处理+探索创新”模式。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深化、细化、常态化和精细化。
二、持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管理人动态管理。
重点是加强两支队伍建设,一支是破产审判队伍,一支是破产管理人队伍。
(1)继续探索推进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庭工作。上级法院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多措并举、充实力量、优化布局,总体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2)加快完善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等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探索加快形成“立审执破”一体的人民法院工作新格局。
(3)加强管理人动态管理,落实《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管理人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进一步优化管理人履职环境和队伍结构,完善管理人指定的规则和流程。
三、持续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整体质效。
破产审判信息化是破产审判工作的一项基础设施。下一步,要按照无纸化办公办案工作推进的总体部署,优化破产案件办案系统,继续探索破产案件办理的法官办案平台与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有效对接,推进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破产程序环节的线上办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在加强案件管理、提升质效、大数据积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持续稳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推动个人破产条例的地方立法。
个人破产制度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营商环境优化等都密切相关,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设施”。《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发布后,引起社会各界较大反响,接下来要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新的突破口,在全省法院全面稳妥推进这项工作。浙江是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大省,具备较好的破产审判工作基础,财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初步具备,社会层面对个人破产的接受度也比较高,在继续稳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建议、推动省人大争取全国人大授权,启动地方立法。
(报告起草组:徐建新、徐峻峰、王雄飞、徐萃文、王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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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2: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3: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4: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5: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6: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7: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8:温岭市阳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9: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案例10: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
No.1
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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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互联网+;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沈柏生、朱若君、陈维专)
【管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
【基本案情】
以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祐康系企业主要生产冷冻制品、速冻制品、饮料制造等,是国内著名的食品生产商。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因盲目扩张、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2015年起,因受房地产业务、山东版块投资业务拖累及实际控制人因病去世的影响,祐康集团陷入资金链困局,企业危机爆发。
2017年,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祐康系五家企业分别向江干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干法院经审查后分别裁定受理。同年,经债权人申请,杭州中院裁定受理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由江干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祐康系企业关联程度高,管理人接管后,对祐康系企业开展了全面的梳理,除已受理破产的六家企业外,对于祐康系企业四家主要平台公司也申请纳入合并破产范围。经江干法院审查,于2018年9月11日裁定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祐康系十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977笔,裁定确认债权35.1亿元。2019年1月19日,江干法院召开了祐康系十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祐康系十家企业招募重整投资人遴选方案》在内的多个方案。2019年12月2日,经前期预重整、公开招募、现场竞价,杭州九天汇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20年5月11日、9月18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二次投票,通过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是采用“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祐康系企业涉及到食品、房地产、养殖、电商等多个领域,资产分散,在合并破产的情况下,整体重整难度较大。基于市场情况的分析,采用 “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将合并破产的祐康系十家企业一分为二,派生分立为两个公司,即持有重整资产和部分负债(该负债额与重整投资人提供的重整资金等额)的祐康食品公司,以及持有债务人重整资产以外的其他清算资产和其他所有负债的清算公司(即除祐康食品公司以外的其他祐康系九家企业,简称清算公司)。祐康食品公司由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重整投资人通过受让祐康食品公司股权的方式持有重整资产。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资金后,祐康食品公司的财务报表上有且仅有重整资产,没有其他任何资产和负债(重整计划另作规定的除外)。祐康系十家企业的其余资产和负债由清算公司持有和承担。重整投资人通过受让祐康食品公司股权的方式取得重整资产的控制权。祐康食品公司继承原祐康食品公司的主体资格、资质和经营范围等权利义务。
2020年10月19日,江干法院裁定批准祐康食品版块的重整计划。2020年12月,重整投资人按约支付了全部重整对价款,重整资产控制权移交完毕。自此,祐康品牌得以挽救,600多名员工的工作岗位得以保留。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采用“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实现“破产不停产”,对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的典型案例。(1)通过整体合并、部分重整的方式,保留企业的核心生产力和运营价值。(2)“破产不停产”。考虑到祐康品牌的延续、工厂当时的生产能力,员工、供应商、经销商队伍的稳定等因素,破产案件受理后公司实行封闭运营,全面落实封闭运营监管方案。同时,通过府院联动的方式,在重要节点上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工作人员等多次召开沟通协调会,稳定职工情绪、落实安全生产等。2018年底,祐康食品公司产品年销售额达4亿元,员工工资有明显增长。(3)运用在线申报、审查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针对债权人数众多的情况,创新运用工商银行工银融e联APP的“破产清算管理平台”,通过债权人互联网申报、在线审查、在线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便利广大债权人,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No.2
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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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重整;线上重整;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方飞潮、叶希希、叶飞)
【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河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田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8988万元,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前身高邦集团有限公司是温州知名服装企业,后因受担保链影响、公司扩张过快等,出现债务危机而导致流动资金断裂,主营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并出现债务危机,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2019年8月1日启动河田公司预重整程序。2019年8月14日,温州中院立(2019)浙03引调32号案,对河田公司预重整案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2019年12月20日,温州中院现场指导监督河田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1月3日,河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预表决通过。预重整期间,各方分工负责:(1)鹿城区处置办牵头主导,对预重整工作定期组织协调,沟通主要债权人并取得关键同意票。(2)温州中院提前介入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与监督工作,就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战略投资人引进方式、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等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专业意见。(3)管理人负责组织审计工作,招募战略投资人,起草预重整计划草案等。通过良性互动顺利解决重整投资人的引进和债权人预表决两大关键问题,为最终成功重整奠定坚实基础。
2020年1月14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河田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由于重整阶段处于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原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法在线下召开。为不影响重整进程的推进,2月18日,河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本案系温州首例使用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的债权人网络会议,一是积极响应政府疫情防控政策。二是确保债权人会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告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参会方式、账号获取方式、操作流程等,并指导债权人会前完成会议测试。三是会议数据信息化,加强电子卷宗的应用及在线诉讼数据保护。会上,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2月21日,温州中院裁定批准河田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有效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的典型案例。(1)实现预重整与重整的有效衔接。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即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和通过等,已经在预重整程序中完成,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预重整会议纪要设置的操作规则,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对接,包括预重整司法备案、指定管理人以及债权人承诺的衔接。河田公司预重整阶段即召集债权人进行重整计划预表决,债权人承诺在预表决票中的表决效力带入正式的重整阶段,固定了大部分债权人的赞成票。进入重整后,温州中院指定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河田公司案件从受理、公告、确定债权人会议时间到通过重整计划,审理时间仅用了39天。(2)2018年12月,温州中院推动出台《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建立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的温州模式,构建了以政府为主导、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具体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案系践行该机制的预重整成功案例,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3)盘活市场资源。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河田公司品牌价值得以保留,现有资产得以盘活,资产处置僵局得以有效化解,核销债权7.2亿余元,多方权益得到最大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
No.3
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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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BT模式;府院联动;公开竞价
【受理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朱锡锋、闵芳呈、陈旻)
【管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公司”)成立于2011年,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因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致使其开发的“瑞力动漫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于2014年开始停工,形成烂尾楼,负债数亿元,债权人100多家。经估算,烂尾楼市场评估价约7000万元,如直接进行拍卖处置,抵押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等优先债权无法全部覆盖,供应商等其他巨额债权清偿率为零。众多债权人强烈请求法院暂缓拍卖处置,希望通过自筹资金、继续建设途径来实现项目价值最大化,然而在执行程序中要实现重建存在诸多障碍,此案的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为此,嘉善法院积极引导债权人申请破产,2016年3月9日,嘉善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三浦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该案系执转破案件,为充分发挥审判、执行程序优势,组成“2+1”破产合议庭,即由2名审判业务庭员额法官与1名执行局员额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确保该案执转破程序无缝衔接,及时掌握企业财产、债务的第一手资料。经调查发现,债务人三浦公司和施工单位均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案涉房地产项目仅施工至4层半,完成量不到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并已设定抵押。
(1)加强研判分析,创新制定烂尾楼处置方案。聚焦债权人利益诉请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分析,在对该项目前期施工债权债务专项审计、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嘉善法院指导管理人创新房企破产审理模式,制定财产管理方案。2016年5月20日,三浦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三浦公司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一致通过。该方案参照运用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模式),即通过公开招募新的施工单位垫资继续施工至房地产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再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整体转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相关债务。(2)强化府院联动,确保工程项目顺利竣工验收。该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8月重新开工建设,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统筹抓好工程项目施工,通过实时考察摸底、资讯互联互通、提前介入会商等方式,妥善解决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碰到的施工主体变更、办证、验收等一系列问题,确保该工程项目于2019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并符合预售条件。(3)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由第三方机构以3.058亿竞得。2020年11月25日,三浦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表决获高票通过,法院依法裁定认可。除预留价款外,管理人已按财产分配方案将可供分配的财产分配完毕。
【典型意义】
嘉善法院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协作、审执联动”破产审判工作格局,创新运用BT模式成功审理重大房地产破产案件,极大提高了财产处置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保障工程价款、抵押债权等优先债权全部得以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从零清偿提升至30%,化解金融不良资产5000万元。通过破产案件办理实现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No.4
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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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风险防范;市场化;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彭瑞森、程思瑶、章一红)
【管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剑公司)系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饱和聚酯树脂。停产前经营效益尚好,因为其集团公司提供多笔银行融资担保,导致自身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10月停产。2019年9月6日,安吉法院裁定受理红剑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红剑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为金融机构,资产主要包括46253平方米土地及12幢房屋。(1)府院联动有效推进危化物品的资产处置。在接管后,管理人发现建筑物内存有大量未处理的危化物品,就此专题向安吉法院和县开发区作了报告。人民法院会同管理人、政府各主管部门联合成立危化处置工作专班,多次召开沟通协调会议。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提出聘请第三方环保工程检测和处置单位,查清危险固废是否存在污染外泄情况,编制整体环保处置技术等方案。2020年4月17日,安吉法院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召开《红剑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咨询会,形成处置方案。7月31日,红剑公司的218.75吨固体危废被全部清理、转移、处置完毕。8月19日,专班组织召开《红剑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结论为该地块无土壤污染风险,可作为第二类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一次拍卖就成功处置全部资产,成交价格比评估价格溢价400余万元,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为解决买受企业融资等问题,积极对接不动产中心及税务机关,仅用10天即完成全部变更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管理人及政府部门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有效清理地区大型危化企业的典型案例。通过破产案件办理,盘活市场资源,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红剑公司停产前经营效益尚好,因为其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造成资金链断裂,土地、厂房等有效资产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对红剑公司实施破产清算,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有利于在县域范围内加快破产企业市场出清、释放市场要素,推进全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促进社会稳定和营商环境建设,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No.5
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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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让渡+定向清偿;府院联动;破产招商
【受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钱峰、王萍、胡华江)
【管理人】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龙禧中心项目位于柯桥区核心区位,原项目于2004年5月11日立项,几经易主后,由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并设立项目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房产)及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酒店),建设龙禧中心项目。
2012年至2014年间,中轻房产分别将龙禧中心面积30314.56平方米以商铺的形式对外出租,在租赁户与中轻房产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的同时,将租赁的商铺委托给其他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由其按照固定比例支付相应的收益并由浙江龙禧提供担保。后因无法履行合同,经柯桥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经法定程序,中轻房产及其实际控制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5月26日、2017年6月26日,经债权人申请,柯桥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中轻房产、汇金酒店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中轻公司及汇金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因中轻房产与汇金酒店关联程度高,法院采用竞争方式指定同一家破产管理人。共接受遍布全国的2107户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额达19.59亿余元,其中租赁户1791户,申报本金3.61亿余元,购房户234人,申报本金2.64亿余元。
案件受理后,柯桥法院积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借助府院联动专班,有序推进案件进程。(1)通过与抵押债权人进行长达二年多的谈判,最终抵押债权人自愿定向让渡1.35亿元给租赁户。(2)通过刑事执行追回赃款约2700万元,定向退赔给租赁户。(3)通过相应税费帮扶政策解决资金约2000万元定向返还。上述三项合计形成1.82亿元的定向偿债资金来源,使得租赁户清偿比例达到50%,奠定本案处置的基础。根据租赁户债权人的分布情况,确定了上门走访、周边集中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逐一与租赁户债权人对接、沟通、说明。
区政府成立专门招商工作小组配合法院、管理人向全国进行破产招商,并提供帮扶政策支持,实现破产财产的顺利处置。为确保租赁债权补偿方案实施,创新使用“假马竞标”规则,与多家意向竞买人展开深入探讨。确定意向买受人的同时,确定4.86亿元的托底竞买价及附续建义务托底收购破产财产的方案。2019年12月通过招商引资确定宝龙地产作为龙禧中心的托底接盘方。2020年6月6日通过网络方式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交的议案均获高票通过。2020年7月27日,龙禧项目通过网络拍卖以4.86亿元的价格成交,并于2020年10月9日举办了开工仪式,项目正式启动,使烂尾十余年的“城市地标”重新焕发生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面激活府院联动机制,探索破产协商机制实现差异化清偿,创新借鉴“假马规则”进行破产招商的典型案例。(1)政府成立专班,统筹各项工作落实,各镇街、部门群策群力、通力协作,专题协调内容、系统分析风险、统筹制定方案,为案件整体依法规范、平稳有序推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2)通过协商机制更好实现债权人群体的利益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平衡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大课题,本案通过破产债权人内部谈判、追赃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财政返还支持等,探索“协商让渡+定向清偿”的差异化清偿方式,有效保障了群体性债权人利益,化解突出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No.6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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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清算转重整;“分离式”重整模式;高效快速重整;程序价值保障实体公平
【受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斯丽英、荣文华、周超)
【管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建设”)系诸暨市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在浙江省及全国建筑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受经济下行、盲目投资等不利因素影响,八达建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020年5月9日,诸暨法院裁定受理对八达建设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破产案件受理后,共有319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逾33亿元,同时尚有9个在建工程项目亟需履行,涉及民工数千人。2020年8月19日,在八达建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等议案,明确因八达建设主要采取“内部承包”经营模式,对债务人不享有实质性权利的工程款依《内部承包协议》扣除应由债务人享有的收益后,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同时为减少对业已形成的复杂合同关系及利益链的破坏,维护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稳定,对破产受理时的9个在建工程项目继续履行。
2020年10月26日,经查明八达建设控股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交建”)和八达建设法人人格存在高度混同,诸暨法院裁定合并破产。鉴于八达建设、八达交建名下除办公厂房,其余为轻资产,企业运营核心即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诸暨法院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指导管理人采取“分离式”重整模式推动合并重整工作。通过以债务人企业新设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剥离资产债务,单就债务人企业的优质资质及相应的人员、技术、品牌运营能力等招募重整投资人进行重整,以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以及其他债务人财产处置所得清偿债务后将新设子公司注销,保留债务人企业的主体资格及营运价值由投资人继受,实现企业成功重整。
2020年11月18日,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在投资人选定中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将投资人对债务人的后续经营方案及资质维护方案等作为重要要素,最终央企中煤浙江矿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1.22亿元对价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
2020年12月1日,诸暨法院根据出资人申请裁定对八达建设和八达交建进行重整。12月11日,在清偿比例较低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分组表决通过。2020年12月30日,诸暨法院裁定批准八达建设、八达交通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具有运营价值的民营建筑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1)采取“分离式”重整模式,通过资质加人员加技术等重整范围的确定,对资产和债务进行分离式处置,盘活企业现有资源,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2)采取综合评定法招募投资人,有效防止重整失败可能导致的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多方损失,最大限度保全八达建设、八达交通持续的营运价值。(3)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工程款归属方,同时通过债务人继续营业推进在建工程项目,既减少债务人损失,又维护了施工秩序与社会稳定。
No.7
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
合并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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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产可破;程序终结;追加分配;退税申报
【受理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周海林、徐根才、林肖)
【管理人】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江山市华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门业等三公司)系门类生产、销售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公司实际控制人跑路,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大批债权人起诉、职工闹访。2017年9月15日,江山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依法受理家园门业等三公司破产清算案件。2017年12月11日,因人员、管理、资金、债务等高度混同,江山法院裁定家园门业等三公司实质合并清算。
【审理情况】
(1)府院联动,先行垫付职工工资。进入破产程序后,即由政府帮扶小组协调拨付应急资金垫付职工工资214万元,既充分保障职工生存权益又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在后续的追加分配程序中,将垫付款作为劳动债权优先清偿,最终垫付工资获得100%清偿,实现了应急资金的良性循环。家园门业等三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等主要资产在执行程序经司法拍卖变价清偿抵押权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分配,江山法院裁定终结家园门业等三公司破产程序。(2)积极追收破产财产。管理人结合家园门业等三公司财务资料及部分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发现存在应当追回的财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年内,管理人前往湘潭、惠东、桂林、南宁、上海等地开展应收款破产财产催收工作。同时,通过政策适用向江山市财政局申报资产处置退税补助,最终取回资金共647.1万元。(3)探索创新,简化追加分配程序。追加分配债权人会议不设主席及债委会,由人民法院主持会议,会前提前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债权,一次债权人会议完成分配表决事项,减少债权人程序负担。2020年6月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追加分配,最终实现垫付的劳动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88位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率达3.04%。
【典型意义】
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本案是程序终结后两年内积极追收破产财产并追加分配的典型案件。该案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追加分配程序规定较为原则、实践层面缺乏统一操作指引的情况下,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探索,为该类型的破产案件审理提供了思路。
No.8
温岭市阳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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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整体转让;高受偿率
【受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王晓波、缪雪芳、瞿晓轩)
【管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温岭市阳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系成立多年的出租客运企业,因经营困难,公司于2018年起面临多起诉讼案件。经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发现公司名下登记出租车老旧,若直接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无法取得随车登记的出租车运营资质,故建议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7月26日,温岭法院裁定受理阳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阳光公司债权人共有50人,多为出租车司机。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温岭法院寻求能将阳光公司名下出租车及运营资质进行整体转让的途径。经与交管部门多次协商,最终敲定将阳光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及相应的道路运输证、挂靠及代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打包,面向台州范围内的出租车行业进行公开拍卖的转让方案。
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出租车行业停摆,多名债权人滞留温岭,生活陷入困境。温岭法院联合管理人,在继续核实债权金额的同时,组建债权人微信群,积极通报破产进程。2020年6月25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拍卖,为保证顺利出清,管理人在拍卖开始前同温岭市某出租有限公司签订竞拍假马协议,约定若第一次公开拍卖流拍,将以评估价受让阳光公司的全部资产。后阳光公司名下的12辆出租车及相应的道理运营证,挂靠的61辆出租车及代管的14辆个体户车辆原签订的挂靠合同书、代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等以262万元拍卖成交,加上变卖财产、股东清偿等,共取得破产财产300余万元。破产财产买受人同意以不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员工,一线司机大部分留任安置。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00%。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打包出售方式实现资产整体处置,有效提升债权人清偿率的典型案例。(1)通过“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2)府院联动推进资产处置。与运管部门多次磋商,结合阳光公司资产特点,将对应权利义务打包出让。通过破产清算的形式达到了重整效果,且最终普通债权受偿率达到100%,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No.9
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公司
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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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整转清算;核心资产打包出售;外包工劳务债权定性;税务师引入
【受理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李平央、沈玲、李腾云)
【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百捷公司)、舟山祥泰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祥泰公司)、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瑞和公司)是本省造船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主营船舶设计与维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与制造、船舶销售等业务。受造船行业产能过剩、航运业低迷等影响,四家公司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15年6月,正和公司向定海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定海法院先后受理上述四家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因四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后裁定四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共有420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达24.19亿元。基于正和公司是全国首批50家进入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之一,公司有多份在建船舶及修造订单、管理人通过多次登报、发布公告招募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同时引导企业继续开展船舶修造业务。重整期间,完成续建船舶及新收造船共10艘,总载重15.15万吨。
但囿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造船行业运营资金需求量巨大,重整投资招募无果。定海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为有效保留营运价值,正和系公司所有资产被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3.5亿元。资产过户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引进税务师协助管理人进行税收筹划,依法减少税负1250万元。税务师聘请费用10万元列入破产费用,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因债务人拖欠外包工劳务债权总额达6122万元,涉及农民工1500人,经多次沟通、深入论证,最终确定外包工劳务债权参照劳动债权参与分配,按70%比例清偿。管理人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将本案资产处置、对外追收债权等各项收入共计5.5亿元分配完毕后,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1)重整和清算都是资源配置。债务人虽有重整希望,但在投资人长期招募无果的情况下,若继续推进重整程序,将导致程序空转,法院及时终止重整程序转入清算。(2)资产整体处置保留生产力。转入清算后,公司将船台码头、海域使用权、房产等捆绑式整体出售,避免了分割处置导致的资产大幅贬值,也为未来存在造船需求的买家保留了造船资质。(3)引入税务师提升资产处置的财务专业性。本案资产处置过程中,涉税种类复杂且政策不明、理解不一、税额高企。在破产案件中引进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事宜,能够有效提升资产处置的专业性。(4)府院联动为破产审判提供有力支持。地方政府在薪资支付、社保费用清缴、为企业减免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为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No.10
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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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化;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恢复履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张建华、杨全保、洪丽晓)
【基本案情】
蔡某宝系遂昌县政府公务员。因妻子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妻子一走了之,于是债权人纷纷找上蔡某宝。蔡某宝虽然通过变卖家产还清了部分欠款,但还是剩下129.91万元借款本金没有还清。债权人因蔡某宝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纷纷诉至遂昌法院。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遂昌法院作出5份判决、1份调解。由于蔡某宝没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全部向法院申请执行,所涉执行案件6件。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蔡某宝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用于清偿债务,全部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清理情况】
2019年11月25日,蔡某宝向遂昌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报了财产、债务、婚姻等情况,并签署诚信承诺书。经审查,法院未发现蔡某宝有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截止当日,蔡某宝在遂昌法院共有6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债务总额为2356039.24元(其中本金1299100元,利息1056939.24元),蔡某宝在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已被法院扣留工资收入168629元用于清偿债务,尚有2187410.24元债务未归还。
当日,法院将蔡某宝申请的相关情况及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债权人。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充分调查、了解,达成初步债务重整方案,其中2名亲友债权人自愿放弃所有债权,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免除剩余的50%本金即40.5万元债务。
12月10日,稠州银行遂昌支行在对蔡某宝及其保证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后,同意通过“重整贷”融资30万元给蔡某宝。12月11日,蔡某宝向亲友融资10万余元,并缴纳到法院执行账户,作为其履行债务的“首付款”。
12月12日,遂昌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债务人、稠州银行、保证人四方达成《债务重整协议》,同意蔡某宝自行筹集107557.04元,银行融资3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12月27日,蔡某宝及其保证人按照《债务重整协议》约定,与银行签订“重整贷”借款合同。12月31日,遂昌法院解除对蔡某宝工资收入的扣留。
2020年1月2日,30万元贷款按约支付至遂昌法院账户。1月3日,遂昌法院按照《债务重整协议》中约定的清偿方案,将407557.04元款项支付给4名债权人。1月15日,遂昌法院将蔡某宝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报执行完毕2件、终结执行4件结案,6个终本案件全部化解。遂昌法院还向蔡某宝送达了行为限制令,限制其在信用恢复前的部分行为。
【典型意义】
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有效化解执行难的典型案例。(1)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有效甄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债权人自主审查等途径,有效甄别债务人的诚信度。区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2)坚持市场理念,突破个人债务重整的瓶颈。债务人能否通过债务重整而被“拯救”,交由相关主体即债权人、担保人和融资方等自主判断,人民法院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为各方提供协商谈判的平台。通过引入第三方,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3)畅通执行不能案件退出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题。本案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探索与破解执行难目标相结合,畅通了执行不能退出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题。在激励债务人积极清偿、诚实信用地履行债务重整协议、实现自由的同时,解决恶意逃废债问题,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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