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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8-16 10:23点击: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罗莉、萧燕燕、马明扬杭州报道 前段时间,临安风顺旅游用品厂负责人章作为向我们光华通讯社反映,他的国有土地被违法收回致房屋被拆已经六年多,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章作为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救济途径。2022年5月12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两部门对章作为作出赔偿决定,剥夺章作为寻求救济权,章作为不服,起诉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院指定让建德市法院管辖。章作为反映建德市法院法官故意隐瞒证据,枉法裁判,让没有原被告利害关系人赔偿,给章作为带来敲诈勒索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光华通讯社记者受总社委派来到杭州采访,实地调查了解章作为所反映的问题和事实真相,接下来就请大家跟随我们的镜头听一听章作为怎么说,了解一下他都有哪些证据以及他的诉求。
记者:上个月,你向我们反映建德市法院张振、翁婷俩法官在(2022)浙0182行初67号案中故意隐瞒证据,枉法裁判。今天我们来就是想了解一下详细情况,请你给大家介绍一下。
章作为:记者同志你好。我叫章作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因唯一的房屋被强拆,暂住在政府临时安置房,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碧桂苑二区。电话15067198338。
我今天继续对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张振、翁婷俩法官隐瞒证据枉法裁判进行控告。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俩被控告人涉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第一、事件发生的经过。
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政府为了对马溪区块实施“城中村”改造,需征收我们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马溪路76号的国有出让土地和房屋,但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便开始协议收购,未与我们达成协议。2019年9月9日, 临安区政府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座谈会上承认,其为了《城中村》改造,储备和收回了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9日,房屋被强拆。该房屋是我们全家在这个地球上唯一的房屋。同年8月25日,临安区政府将被拆房屋的地块挂牌出让给杭州地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据此,涉案被拆房屋地块,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开发。
第二、临安区政府在商业开发中涉嫌强迫交易。
商业开发是买卖行为,我们没有与临安区政府达成买卖协议,非公共利益行使收回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强买强卖商品行为。
第三、临安区政府拒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1.2019年6月14日, 临安区政府给我们的《复函》中称:“临安风顺旅游用品厂(章作为),若你方申请请求为要求本机关履行对锦北街道马溪路76号的土地和房屋作出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请你方书面复函予以明确。你方明确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我们据此向临安区政府提交了书面履责申请,但其拒不履行。
2.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1603号裁定认定,“被上诉人临安区政府作为属地政府,仍负有督促、协调相关部门与上诉人协商并妥善化解涉案行政争议之义务。”据此,临安区政府未履行化解行政争议之义务。
3.我们过着六年无家可归的生活,却得不到依法解决,为了生存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回来还要被限制24小时人身自由;还派人追逐、拦截,侵犯我们的隐私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等。
记者:章先生,你刚才提到有很多证据,都是哪些证据?
章作为:我有这些证据。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22)浙0182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俩被控告人在判决中隐瞒证据、采信伪造的《赔偿决定》的证据、采信程序违法的评估报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070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8)浙0185行初115-1号裁定。证明控告人与两部门没有原被告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上述两份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两部门程序违法的评估报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该报告将我们的国有出让土地和房屋按成本重置价评估。根据该判决书第五页、第八页证明,对未经批准建造的违法建筑,按重置价补偿。证明对我们的涉案土地和房屋按照未经批准建造的违法建筑赔偿评估。
五、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出让面积为774.9平方米,工业用地,终止日期2044年12月28日。
六、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房屋面积为1008.91平方米(未包括阁楼面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宗土地属于经营性用地,房屋为经营性房屋(另称非住宅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对非住宅房屋补偿高于成本价十五倍。
七、《答复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2917号行政裁定书、我们委托的评估报告。一证明临安区政府未依法对该改造区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证明行政机关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无权主张评估权益。三证明被征收人有权委托评估,我们据该裁定,向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涉案土地和房属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927万元。
八、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座谈会笔录。证明临安区政府承认为了城中村改造,其储备和收回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关于对《违法拍卖土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信息公开答复书。一证明涉案土地被纳入[临政储出(2017)33号]地块。二证明临安区政府将该地块出让给杭州地上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商业开发。
十、《复函》。证明临安区政府承认对涉案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是其的法定职责。
十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1603号裁定书(第九页)。证明对控告人的补偿是临安区政府的法定义务。
十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第十页)。临安区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称:针对征收问题,相关手续没有办过但是拆迁补偿已经和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征收。 证明临安区政府采取协议征收,协议征收属于商业买卖行为。
十三、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行初37号行政生效判决书。一证明涉案两部门已违法委托评估一次;二证明评估公司根据临安市政府制定的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对被征收的国有出让土地和房屋按照成本价重置价评估是违法的,故被法院撤销。
十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行初148号行政裁定书。该案系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诉讼案。征收补偿是政府应当主动履行的职责,其不主动履行,诉至杭州中院,该院虽立案,但不开庭就裁定驳回。
十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行辖3号行政裁定书。证明该院裁定给建德法院管辖。
记者:你反映建德市法院法官隐瞒证据是怎么回事?
章作为:从两部门伪造《赔偿决定》开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070号、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8)浙0185行初115-1号行政裁定证明,控告人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两部门没有原被告利害关系。2022年5月12日,两部门对我们作出《赔偿决定》。因我们与两部门没有原被告利害关系,该《赔偿决定》明显属于伪造。我们对该伪造的《赔偿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该案由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案号(2022)浙0182行初67号。由该院张振、翁婷俩法官承办。
第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将本案裁定由建德法院管辖。
本案章作为诉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完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章作为向临安区法院提交了《提级管辖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中院未根据前述《规定》进行裁定,裁定由建德市法院管辖。杭州中院辖区有十三个基层法院。为何将本案偏偏裁定离我们距离大约140.63公里最远的建德法院管辖。因该院院长戴朝阳是杭州市临安区人,其于2020年8月26日被任命为临安区锦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2022年2月14日为建德市人民法院院长。故将本案交由建德法院管辖。
第六、俩法官在本案中采信该伪造《赔偿决定》、程序违法的评估报告的证据,涉嫌渎职侵权犯罪。
1.俩法官认定两部门共同作为赔偿义务作出主体《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的前提是,该赔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但是,俩法官并未提供两部门为共同被告被确认为违法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判决认定两部门共同作为赔偿义务作出主体《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足。符合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 临安区政府未对涉案改造区块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2917号行政裁定认定,“行政机关未作出征收决定直接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或拆除房屋等行为的,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补偿或拆除房屋等行为,被征收人不服可以针对上述行为依法主张权利”。据此,行政机关无权主张委托评估。两部门委托评估,程序违法;两部门自称是赔偿人,赔偿人对被赔偿人的财产委托评估,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307号行政裁定认定,程序违法的评估报告,法院不予采纳。俩法官采纳该程序违法的评估报告,涉嫌枉法裁判。
第七、俩法官在本案中隐瞒生效裁定的证据,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涉嫌枉法裁判。
俩法官在判决中隐瞒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070号行政裁定。证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亦非收回控告人国有土地使用权适格被告的证据;隐瞒证据九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8)浙0185行初115-1号裁定。裁定“准许原告临安风顺旅游用品厂撤回起诉”的证据。撤回起诉,证明强拆房屋一案未被确认为违法,控告人与锦北街道办事处没有强拆房屋原、被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原、被告关系,就没有赔偿关系。俩法官虽认证确认该证据,但未采信该证据,亦未说明不采信该证据的理由,属隐瞒证据。隐瞒证据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涉嫌枉法裁判。符合枉法裁判立案标准规定。
第八、俩法官认定将我们的合法建筑,按违法建筑赔偿的《赔偿决定》的内容,合法合理,使我们损失90%的财产,符合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该认定与《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征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2017)浙0185行初37号生效行政判决存在冲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307号行政裁定认定,“获得的赔偿款在市场买到与被拆迁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给予赔偿。本判决的赔偿款只能买回来10%的房屋,使我们损失90%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63号行政赔偿判决认定,被拆除后的建筑物重置价值,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九、俩法官强迫我们与没有原被告利害关系人打赔偿,强迫我们违法,将给我们带来敲诈勒索的法律风险,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破坏依法治国。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我们与俩部门没有利害关系。俩被控告人认定两部门伪造的《赔偿决定》及内容,合法合理,明显枉法认定。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赔偿需被赔偿人向赔偿人申请、起诉、举证。但是,我们被两生效裁定的约束,从未向两部门提交赔偿申请,起诉赔偿和举证赔偿。俩被控告人认定两部门伪造的《赔偿决定》及内容,合法合理,审理严重违反赔偿法定程序规定。
记者:章先生,听你刚才讲的你认为建德市法院是枉法裁判,张振、翁婷两位法官是违法办案。
章作为:是的。俩法官在本判决中隐瞒证据、采信伪造的《赔偿决定》的证据、采信程序违法的评估报告,如果被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证明法院根本不敢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只是借法院的平台,将他们违法的行为合法化。从此后,我们老百姓再也没有理由相信法院了,上访是唯一的维权之路。
事实证明,俩被控告人实际上架空了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的法律,使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的法律失去了法律效力,情节非常严重。
综上,俩被控告人隐瞒证据、枉法裁判、采信伪造的《赔偿决定》的证据、采信程序违法的评估、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渎职侵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最后,今天有两个请求:一是请求临安区政府对控告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二是请求杭州市纪检监察委员会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张振、翁婷俩法官,依法处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张振、翁婷俩法官,作出处理。
记者:章先生,你的诉求是什么,就是你希望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章作为:我们希望临安区政府根据(2017)浙0185行初37号行政生效判决书(第9页)认定,对我们按房屋征收补偿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就是市场价补偿。我们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有批准建造文书,不属于违建。按照评估价值为4927万元进行补偿或赔偿。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对非住宅房屋补偿高于成本价十五倍的补偿或赔偿。
记者:章先生,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章作为:不能让违法者受益,守法者吃亏。公民财物依法享受法律保护,政府及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必须公正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政府及部门尽快解决我的问题,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官员,还社会公平正义,还老百姓一个太平盛世。
经过我们的采访,大家对章作为所反映的问题都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希望杭州市有关部门能够重视,尽快调查,依法解决,还章作为一个公道。在这里,我还要向政府部门反映一个问题,在采访章作为的这几天里,一直有人跟踪章作为,是个年轻人,中等身材,戴着眼镜,骑着摩托车,穿着蓝短袖,始终与章作为保持着50米左右的距离,从早一直到晚。章作为说这个人是政府派的,那么这个人作为政府公职人员,竟敢公然践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希望有关部门查一查,管一管。
我们光华通讯社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并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