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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2-08 15:53点击:
1、安丘市凌河镇一读者问:为执行镇上新规划,我砸了旧房在原地按统一标准建新沿街房,自住自用。地是1982年国家规划用地。请问是否还要重新办手续?如需要,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目前,对于在我省农村进行旧房翻建需要依法进行审批。
另,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申请旧房翻建手续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持有由有权批准部门批准的土地动用手续;二是翻建必须符合全镇城镇的总体规划。因此,无论你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进行旧房翻建,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建议你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了解具体办理手续情况。
2、胶州市李家河村一村民问:几年前我在路的东面开了点荒地,现在村委把路的西面包给他人,包地人让我把路东的开垦的荒地腾给他,不知是否合理?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开垦的荒地应当属于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但该土地上的收益依法应当归开垦人所有。由于目前村里并没有把你所开垦的那块地收回,更没有承包给西面地的承包人,因此,他无权要求你腾地。
3、一读者问:我们这里大部分的可耕地都栽了杨树,这样做,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吗?
答:土地是否可以用于种树,主要看土地承包人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明确在合同中限制承包人土地的使用用途,则依其约定;如果不加限制,那么可以用于种树,但基本农田不能用于发展林果业。
4、临沂市河东区太平村读者刘学林问: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地,能否建果树大棚?我的大棚墙被有关部门推倒,果树被损害,他们应否赔偿?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另,我国《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承包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在此基础上,还要具体看你与村里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你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则你构成违约。否则,不构成违约。
同时,我国《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如果是你违反合同约定,相关的损失则不能得到赔偿。反之,有关部门依法应当给予你适当的赔偿。(律师解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