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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标准:蜂蜜

更新时间:2021-03-04 07:16点击: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蜂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蜂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知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2396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测定方法
  GB 14963 蜂蜜卫生标准
  GB 16740 保健(功能)通用标准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1001 预包装食用蜂蜜
  SN 0130 出口蜂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N 0691 出口蜂产品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N/T 0852 进出口蜂密检验方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天然蜂蜜 natural honey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蜜露,经过自自充分酿造而成的含糖甜物质。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4.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4.3 微生物要求

  微生物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4.4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

  4.5 其他要求

  应符合GH/T 1001 标准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制备

  按SN/T 0852—2000中2.1规定检验。

  5.2 感官检验

  5.2.1 色泽、气味、味道

  按SN/T 0852—2000中2.2和2.3规定检验。

  5.2.2 状态

  试样放在透明容器中,目测观察透明度、结晶和杂质。轻微倾斜容器,然后用洁净的玻璃棒搅动试样,观察其流动性和粘稠度。用玻璃棒挑起试样,鼻嗅和口尝试样,鉴别发酵征兆。

  5.3 理化检验

  5.3.1 水分

  按SN/T 0852—2000中3.4规定检验。

  5.3.2 还原糖

  按SN/T 0852—2000中3.8规定检验。

  5.3.3 蔗糖

  按SN/T 0852—2000中3.9规定检验。

  5.3.4 灰分

  按GB/T 5009.4规定检验。

  5.3.5 酸度

  按SN/T 0852—2000中3.5规定检验。去除原规定中的%。

  5.3.6 淀粉酶话性

  按SN/T 0852—2000中3.6规定检验。

  5.4 微生物检验

  5.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检验。

  5.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检验。

  5.4.3 霉菌总数

  按GB 4789.15 规定检验。

  5.4.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检验。

  5.5 有毒有害物质检验

  5.5.1 羟甲基糠醛

  按SN/T 0852—2000中3.7规定检验。

  5.5.2 六六六、滴滴涕

  按SN 0130规定检验。

  5.5.3 氟胺氰菊酯

  按SN 0691规定检验。

  5.5.4 四环素

  按GB/T 14931.1规定检验。

  5.5.5 铅、锌

  分别按GB/T 5009.12、GB/T 5009.14规定检验。

  5.5.6 铁

  按GB/T 12396 规定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6.1.1 原料品质、工艺条件、生产班次、品种、规格、包装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1.2 原料品质、工艺条件、生产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班产量小于2 t时,可把生产时间接续的2个班次产品合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

  按照GH/T 1001 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方最终检验部门按本标准4.1、4.2、4.3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也可根据产品接受方要求进行。进入流通领域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检验。

  6.4 型式检验

  对产品全部技术要求的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变更原料供应方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人员、设备、原料、工艺条件、环境等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部门其他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断规则

  按GH/T 1001—1998中6.4规定执行。

  7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7.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7.2 标志

  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 的要求。

  7.3 标签

  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与食品标签一致。

  7.4 运输、储存

  7.4.1 产品储存、运输工具应符合 GB 17405要求。

  7.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混存混放。

  7.4.3 产品运输、储存应符合蜂蜜储存条件。防止污染和温度急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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