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检察部
第五检察部职责: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荣获集体荣誉:
第五检察部办理的陈某徇私枉法案荣获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精品案件”;第五检察部2019年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在全省排名第一。
荣获个人荣誉:
第五检察部何伟龙同志因在特赦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2019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扬;陈裕佳同志2019年被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
【简要案情】
2018年福州市检察院驻某看守所检察室在开展出所检察工作中发现:林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其实际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最高拘留时长。
【监督过程】
福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随即展开全面调查,向有关部门调取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在押人员入监登记表等文书材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经查,检察机关认为,有关公安局对被拘留的林某等6人羁押期限超过法定最高拘留时长,遂向其上级福州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福州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在全市予以通报,将本次纠正违法问题纳入执法绩效考核,责成相关部门加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指导和完善管理制度。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规定。检察机关是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的主要力量。本案的监督,推进公安部门严格规范执法,筑牢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罪犯陈某(女)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1000多万元。
【监督过程】
根据福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专项工作部署要求,晋安区检察院联合晋安区法院会签《晋安区财产刑执行与监督办法(试行)》,建立了财产刑执行监督衔接工作机制。通过全面筛查,将罪犯陈某诈骗一案的财产刑执行情况纳入监督视野。并会同法院于2018年7月初前往罪犯陈某名下房产,现场同步监督送达腾房公告全过程,对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进一步建议法院及时将查封的房产交由专门机构拍卖,清点其是否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目前,罪犯陈某名下的两处房产均拍卖成功,加上提取的公积金,可分配执行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36万余元,法院现已完成被执行人陈某系列案件的执行分配。
【典型意义】
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对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财产刑执行的严肃性、促进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五检察部着力构建财产刑执行检察长效机制,通过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化办理,推动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简要案情】
2014年3月,罪犯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7月,李某因吸毒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二年,因身体原因当日改为社区戒毒三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监督过程】
2019年4月初,检察机关收到对罪犯李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李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先后被判处刑罚,此次又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贩卖毒品罪,存在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社会危险性极大,故建议法院决定对罪犯李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得到法院采纳。最终,罪犯李某被投送监狱执行。
【典型意义】
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门,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此案中,检察机关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罪犯李某保外就医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充分运用检察监督权,依法建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并得到法院采纳,有力打击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自恃患病在身、重新犯罪不会受到惩罚的心理,有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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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素材 | 第五检察部
撰稿丨程慧 毛晓蓉
编辑丨陈瑶涵
策划丨宣传和教育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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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监督 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